2018年9月住建部已发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2019年3月1号正式实施,此规范涉及公共利益,为准确实施规范,本文结合规范中主要条文规定阐述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几个设计要点。
第3.0.2条: 分散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和停车位分布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
3 既有停车位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布实施。
结合国标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时,应预留充电设施及其配电设备的位置、空间、进出线路由等建设安装条件。
设计文件应在设计说明中交代预留充电设施的数量(比例),在平面图中标注出充电设施的配电设备的位置、空间,绘出进出线桥架(电缆沟)的路由等。
第5.2.1条:分散充电设施宜就近接入电源点。
第5.2.2条: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根据变压器容量、用电高峰时变压器负载率等,选择接线方式。当采用单母线接线时,负载率不应超过100%;当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时,负载字不应超过60%。
第5.2.3条:当接入充电设施造成配电变压器过载运行时,可采取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或对配电设施进行增容改造等措施,降低负载率。
第5.2.4条:新建充电设施应根据规模在配电室预留专用馈线开关。当负荷容量小于250kW时,开关额定电流不宜小于400A;当负荷电流大于400A时,应增加开关。
第5.2.5条:交流充电桩线路侧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型号应与其内部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相同。
第5.2.6条: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宜满足三相平衡的要求。
设计文件中电气专业的设计应满足上述条文的规定,配置和预留充电设施的桩位比及交流充电桩与非车载充电机配比无特殊要求时,宜按下表设计。
配置和预留充电设施的桩位比
建筑物类型 | 配置充电设施的桩位比 | 预留充电设施的桩位比 |
新建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 | ≥10% | ≥10% |
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 | ≥5% | ≥10% |
政府办公楼停车场 | ≥20% | ≥10% |
医院、学校等公共事业单位停车场 | ≥10% | ≥10% |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 |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 | 不低于10%的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比例 | 不低于30% |
在京中央企业比例 | 力争不低于30% |
注:1.本表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编制而成,充电设施在各类建筑物停车场的配量数量还应符合当地的规定,若当地没有具体规定,可参照上表执行。
2.表中“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系指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及其供配电设备的位置、空间,进出线路由,满足以后安装需要。
3.表中桩位比是指停车场(库)充电设备与总车位数之比。
交流充电桩与非车载充电机建议配比
建筑物类型 | 交直配比 | 备注 |
别墅 | 只有交流充电桩 | 每户只配置或预留配建交流充电桩条件,包括独栋别墅、联排别墅 |
别墅小区公共停车场 普通居住小区 | 设置一点数量的非车载充电机 | 满足住户或访客快充要求,非车载充电机数量由设计确定 |
办公楼(含政府办公楼、商业写字楼等) | 10:1~4:1 | 主要满足公务用车、满足员工、访客快充要求 |
大型商业及商业综合体高等级酒店 | 8:1~4:1 | 满足顾客快充要求 |
高等级医院 | 10:1~4:1 | 主要满足访客、患者及家属需求 |
学校 | 10:1~6:1 | 满足教职员工充电需求,大中小学有差别 |
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 8:1~4:1 | 主要满足观众的需求 |
体育场馆 | 15:1~6:1 | 高等级场馆比例大 |
火车站、侯船楼、长途汽车站、航站楼等 | 12:1~4:1 | 与交通建筑的等级、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等有关 |
园区、其他大型公建配建停车场 | ≥10:1 | 园区包括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 |
社会公共停车场 | 不低于4:1 | 满足客人快充要求 |
公安电动巡视车停车场 | 不低于4:1 | 满足快速出警的要求 |
注:1.表中的配比是指停车场(库)设置的交流充电桩与非车载充电机之比。
2.本表为建议值,实际使用时需接当地规定执行。当地如无规定,按本表执行。
3.公共停车场所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