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7/5155-2019已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目前,公共建筑用能能量巨大,浪费严重。制定并实施公共建筑技能设计标准,有利于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利用可再生资源,降低公共建筑的能效水平。本标准是在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6-2006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送审稿)》修编而成的。。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信、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建筑(机场、车站等)。
以下仅对暖通空调专业强制性条文进行解读:
4.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供暖和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
1 集中供暖系统,对每个供暖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2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对每个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要点说明】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或空调区域来计算。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建筑物供暖、空调及空气加湿的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限制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同时无法利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自身供暖和(或)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具有峰谷分时电价,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建筑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5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时。
【要点说明】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只有符合本条所指的特殊情况时方可采用电直接加热和加湿设备,其中对建筑物供暖、空调只限制作为主体热源使用。对于设置了集中供暖的建筑中个别连接集中热水系统难度较大、设置热泵等投资较高或无法设置、耗热量较小的局部区域(例如屋顶水箱间防冻、门厅热风幕和局部加热电缆地面、远离主体热源的地下车库值班室等预留的电热供暖设备电源等),以及必须采用电加热的工艺性空调房间(例如高精度的珍品库房等,对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较高,需设置末端再热,同时这些房间可能也不允许末端带水等),不做限制。
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1~表4.2.5-3的限定值。

【要点说明】该强制性条文是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5条的要求,对名义工况锅炉的热效率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并增加了对生物质和室燃(煤粉)清洁供暖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限值要求。
4.2.7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要点说明】本条提到的比值不超过1.1是一个限制值,设计人员不应理解为选择设备时的“安全系数”。
4.2.10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规定的限定值。

【要点说明】该条文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10条基础上对其要求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严于国家标准。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注明选用的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是定频机组还是变频机组。 以上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广大设计人员在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未完,见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