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工工程咨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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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窗槛墙防火设计的理解
来源: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韩东 2021-08-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14第6.2.5条规定: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规范中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外立面上、下层开口之间如果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容易导致火灾通过开口部位造成上下层相互蔓延,因此,本条文规定了外立面开口上、下层之间的防火措施。目前,建筑中采用落地窗,上、下层之间不设置实体墙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导致火灾通过外墙上的开口在竖直方向上蔓延。当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采用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允许采用防火玻璃墙,但防火玻璃墙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都要能达到规定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此条文中能替代实体墙的是指能满足耐火完整性的防火玻璃墙而不是乙级防火窗,且在外窗之内设置防火玻璃墙的同时,外窗在窗槛墙高度范围内外窗部分的耐火完整性也不能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此条不应直接理解为上、下层当不能设置实体窗槛墙时,直接用外窗改为乙级防火窗替代。
       因此,在实际设计工程中,当外窗采用落地窗而上、下层实体窗槛墙高度设计不足时,可以采用两种设计方法处理:第一种可采用在外窗内侧衬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实体衬墙,来满足上、下层窗槛墙高度设计要求;第二种可采用在外窗内侧衬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h(0.5h)防火玻璃墙来满足上、下层窗槛墙高度设计要求,同时外窗在窗槛墙高度范围内的部分,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同时应考虑防火玻璃墙的高度及荷载设计应满足防护栏杆的设计要求,使防火玻璃墙同时兼有防火分隔和安全防护两种功能,不用再另外考虑防护栏杆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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