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设计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文主要从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两类与现行标准有变化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无障碍通行设施:
2.5.2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旋转门无法满足无障碍的功能要求。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推童车的人士等,旋转门存在障碍和风险。在无障碍通道处如有旋转门,旁边同时设置符合要求的平开门或自动门,以满足无障碍通行。
2.5.4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I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n,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依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800mm;
2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挙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 1. 00m:
3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对于新建或扩建的建筑,将门开启后通行的净宽调整为900mm;对于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建筑,考虑到可行性,保留现行标准条文中的800mm底线要求;门的执手需要满足能够单手握拳进行操作,不需要紧抓,捏,旋转等需要手和手指配合,或者是手腕灵活转动才能完成的动作。球形门执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常规做法是选择杠杆式门执手。
2.6.2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桥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4m, 宽度不应小于1.1m。同时满足乗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50m,宽度不应小于 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宽度不应小于1.1m: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使用电梯时,乘轮椅者需要更大的空间,容纳担架电梯本规范规定了宽轿厢、深轿厢各自的深度、宽度的尺寸要求,各地有更严格的规定时,应从其规定。
无障碍服务设施:
3.2.2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 1.80mX 1.50m;
2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并应釆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闩;
3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无障碍厕位尺寸比现行标准条文做了调整,1.8mx1.5m的尺寸可提供乘轮椅者进入后调整角度和回转的空间,轮椅可在坐便器侧面靠近后平移就位。此尺寸要求不只限于面积要求,也要求了单边尺寸的最小值。
3.2.3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4.00m2. 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台、 低位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置;
3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无障碍厕所门不允许采用内开门,以防止使用者跌倒时有可能阻碍门向内打开从而影响救助。
3. 2.4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在男、女 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是公共建筑内配置无障碍卫生设施数量的底线性要求。
3.5.4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1.3m,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观众席为1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101座~400座应至少设置2个轮椅席位:400座以上时,每增加200个座位应至少增设1个轮椅席位;
3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座席处应设置1:1的陪护席位;
4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轮椅席位的尺寸比现行标准要大,深度改为1.3米,主要考虑轮椅从前方或者后部进出轮椅席位时前后的移动空间,前后通道不可占压轮椅席位的尺寸范围.
以上是对新《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设计通用规范》GB55019-2021部分条文的解读,希望能对大家理解和运用新通用规范能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