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房屋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比如某建筑使用年限接近或超过50年。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比如潍坊城区原有建筑2016年6月之前建造的其设防烈度为7度0.15g,现在该建筑改造设防烈度需按8度0.20g进行。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比如车间改造成仓库、办公改造成商场、办公改造成幼儿园(医院)等。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比如灾后建筑,雪灾、火灾、台风、周边施工影响等灾害会影响建筑结构稳定性,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需要对其进行抗震鉴定与相应加固,确保后续使用安全。
二、抗震鉴定内容及要求:
1、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三、抗震鉴定分级: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类抗震鉴定时,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
四、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内容及要求:
1、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4、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
5、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6、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五、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相应调整要求:
1、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7度(0.15g)和8度(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4、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六、抗震鉴定结果处理对策: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