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已于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其中,该规范中关于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要求与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所不同,现比较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4条规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第7.2.5条规定: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3条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消防救援口是在建筑发生火灾的时供消防救援人员利用的重要设施之一,本条规定了建筑有关消防救援口的功能和基本性能要求,以便消防救援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利用消防救援口实施灭火救援。消防救援口应按照下列原则设置:1)当建筑的每层外墙上均无外窗、外门时,该建筑应从第一层起每层均设置消防救援口;2)当建筑的外墙上每层均设置外窗或外门时,建筑可以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第一层和第二层可以不设置消防救援口,但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外窗开启扇大小应满足人员逃生的要求,并要尽量满足消防救援口的尺寸要求;3)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在建筑每层外墙的下部便于人员安全出入的位置,并应具备可以分别从建筑的内部和外部手动打开的功能,当采用固定扇的外窗或采用玻璃等方式封闭的消防救援口,也应具备可以从建筑内部和外部手动打开或方便破拆的功能;当消防救援口为玻璃窗口或玻璃门时,应采用不会产生尖锐碎片的安全玻璃。
4)建筑设置的消防救援口或兼作消防救援口的外门、外窗,均应在建筑的内部和外部相应位置采用明显的永久性标志标示,并对需要破拆的消防救援口在设计容易破拆的位置标示破拆点;5)金库、生物安全试验室、散装粮仓、筒仓、特殊实验室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可以不设置消防救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