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同时废止。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标准的名称;编制目的与设计原则;相关术语;基本规定;基地选址、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用房设置及相关规定;建筑的交通空间;增加了建筑细部;无障碍设计;室内装修;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卫生控制;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智能化系统等内容。
新标准第1.0.2条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设计总床位数小于或等于19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以及设计老年人总数小于或等于19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可不按本标准执行。
2.0.1 老年人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老年人照料设施区别于其他老年人设施的重要特征是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全日或日间的照料服务,因此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性质属于公共建筑。
2.0.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生活照料服务”一词来源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是指: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还可根据实际运营需求,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康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符合上述特点的设施,无论其实际的设施名称如何,均应纳入本标准所定义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范畴。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等。需注意,部分老年公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居住建筑,不属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2.0.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区别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征是只提供日间休息和相关服务。其具体的服务项目通常包括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既可以是独立建设和运营的设施,也可以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组成部分。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2.0.14 紧急送医通道 可通至救护车停靠的建筑出入口或室外场地的连续、无阻碍的路径。
3.0.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是发生高危疾病和伤害事故频率最高的人群,因此要求救护车辆能够直接通达连接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楼梯的建筑出入口,救护车辆的停靠点即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的终点。建筑出入口处应有满足救护车辆停靠的场地条件,以保证救护车辆最大限度靠近事故地点,提高救治效率。考虑救护车通行、停靠和救援,救护车辆通道应满足最小3.5m×3.5m的净空要求。当利用道路作为救护车辆停靠场地时,道路应设置两条车道以上。当救护车辆停靠场地位于建筑出入口雨搭、挑棚、挑檐等遮蔽物之下时,地面至遮蔽物底面净空应不小于3.5m。
5.1.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是老年人平时久居的场所。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老年人休息室也是老年人最经常使用的场所。这些场所如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遭遇火灾等紧急状态下,烟气不易排除,人员疏散困难,直接危害老年人的安全。而且,处于地下的房间平时的卫生环境方面隐患较大,通风、采光等各方面均较地上房间为差。因此,全日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日间照料设施的老年人休息室均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是指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的房间,以及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并兼作起居室的房间。日间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休息室是指专门供老年人日间休息且布置有靠椅或床位的安静房间。
5.2.1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1 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居室是老年人住宿并久居的房间,为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卫生基本要求,居室需要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同时,应确保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的居住用房能为单元内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日照。对于照料单元而言,若有居室不满足日照标准,则单元起居厅应满足日照标准;若单元起居厅不满足日照标准,则全部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对于生活单元而言,原则上不低于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至少有1个居室空间(居室、起居室、餐厅等)应满足日照标准。未纳入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的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考虑到我国各个气候区域对日照的实际需求存在差异,本条为面向全国范围内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最低日照标准。
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5.6.6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6.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经功能系统有较大影响。从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远离噪声源布置老年人居室是十分必要的。避免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是保证居室免受噪声干扰的最有效措施。相邻布置是指在房间或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的布置。
以上是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专业部分的解释,希望能对大家理解和运用新规范能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