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记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编号为GB51251-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本标准是首部专门针对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的专业标准,这部分内容对建筑各个专业都是一个新东西,都不熟悉。本标准已经发布实施两个多月了,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学习,以下仅对与设计相关的防烟系统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要点说明】 1、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通常所说的三合一前室)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2、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下方图示内容为最佳的加压送风口设置方案;但建筑条件受限时,本条执行时,只要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不一定设在前室入口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不一定正对前室入口),就满足标准的要求。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要点说明】 1、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首层(一层地面以上部分)可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地下部分楼梯间为两层及以上时不适用与此条规定,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应满足3.2.1条相关规定。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要点说明】 1、地下、地上部分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均应明确注明最高部位(楼梯间靠近顶端的位置,侧墙和顶部屋面板上都可以)设置面积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位置。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要点说明】 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例如一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地下共二层,地下一层及地下二层合用前室、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采光竖井,开窗、竖井截面积、出地面的有效开口面积及设置要求均应满足3.2.2条。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要点说明】 1、这里的分段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高度(例如:地上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但加上地下室后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系统高度超过100m,就应分段设置;在屋顶或地下设计双竖井做到加压送风分段不符合本条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要点说明】 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只有地下部分为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其余建筑功能不可以),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要点说明】 1、本条款规定的顶部,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下楼梯间的顶部可理解为一层地面以上部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要点说明】 1、暖通专业施工图中应明确注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系统的计算风量,选用的加压送风机的风量应至少为计算风量的1.2倍。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解读根据新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及结合工程实际,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