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记
在上一期已经解读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的防烟系统部分问题,以下仅对与设计相关的排烟系统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要点说明】 1、所有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均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上、下层之间应是两个不同防烟分区,烟气应该在着火层及时排出,否则容易引导烟气向上层蔓延的混乱情况,给人员疏散和扑救都带来不利。在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以阻挡烟气向上层蔓延;更不应利用敞开楼梯间的外窗作为其他场所的排烟窗使用。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要点说明】 1、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走道长度不大于60m可划分为一个防烟分区;长度大于60米的走道不应划分为1个防烟分区。走道宽度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2、汽车库最大防烟分区的面积及其排烟量应按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如防烟分区的划分(最大长边)、储烟仓厚度、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等其它设计均应按GB51251-2017执行。
4.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要点说明】 1、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应明确注明储烟仓厚度、最小清晰高度,排烟窗应在图中标注储烟仓以内的有效开启面积;开窗位置、开启方式。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计算应符合4.3.5条规定。
4.3.6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要点说明】 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火灾时,即使在断电、联动和自动功能失效的状态仍然能够通过手动装置可靠开启排烟窗以保证排烟效果。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集中手动开启装置,且应设置在人员疏散口附近。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要点说明】 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及时排出烟气,防止排烟系统因担负楼层数太多或竖向高度过高而失效,且竖向分段最好结合设备层科学布置(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屋顶设计双竖井做机械排烟不符合本条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4.6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要点说明】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各排烟支路上的排烟防火阀无需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要点说明】 1、住宅地下储藏室单个房间面积均小于5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可仅在走道设排烟口,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2、住宅地下储藏室有面积大于50平方米单个房间、当所有防烟分区(也就是计算在总面积内的各房间和走道)净高均不超过6米,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4条以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为系统计算排烟量。
以上解读根据新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及结合工程实际,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