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会上,专家认真听取申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了项目的申报书、工程图纸、各类测评报告等材料,并对重点问题进行了质询,初步形成了评审意见。根据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我公司内部组织了讨论学习,对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及存在争议的评价方式进行了讨论研究,具体意见解读内容整理如下:
4.2.1条、4.2.2条、4.2.3条、4.2.13条、4.2.14条、4.2.15条:
当申报项目范围仅为一个整体规划居住小区中的部分楼座时,应按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完整的居住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进行计算。
当项目同时存在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申报范围为居住组团时,由住区道路完整围合区域的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进行计算。
4.2.5条:场地内环境噪声应在场地四周设置监测点进行实测,不应直接采用环评报告中的平均值或模拟计算值。
4.2.8条:便捷的步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包括:直接通过架设天桥将建筑与公共站点相通,通过空间的合理组织将建筑室内空间与轨道交通站场连通,设计专用的步行通道减少行人绕行、便捷的与城市道路步行系统相连等。
5.2.10条:设计院提供的照度计算书,应与设计文件中灯具的光源功率一致,保证照度计算书中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符合规范要求的数值。在计算照明功率密度时,应注意小房间的计算,例如厕所、风机房。
5.2.11条:合理选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得1分,电梯采取节能措施,得1分,多台电梯之间采取群控、扶梯自动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得1分。对于仅设有一台电梯的建筑,本条中的节能控制措施可不参评。
6.1.1条:水资源利用方案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用技术图示15J904》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进行编制。
6.2.3条:提供完整的水压计算书,明确各给水分区系统的入口工作压力,标明用水点压力和应设可调式减压阀的楼层,给排水系统图中应明确设置可调式减压阀和水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
6.2.7条:有完善的景观给水系统图,明确绿化浇灌末端形式,若采用中水浇灌,不允许采用喷灌形式,可利用微喷灌等,采用喷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形式时,需在景观给水平面图上标注位置,设计说明文件中有相应的说明。
8.2.10条:按照国标GB/T50378-2014,当卫生间设有半数以上的暗卫时不得分,该项第二款不得分。按照新省标DB37/T5097-2017,无论室内设有几个卫生间,其中至少有一个设有外窗时,该项第二款可得分。
8.2.13条:该项评价方式为:设计说明应体现地下车库CO监控系统功能以及控制策略,,在电气系统图应体现CO检测装置连接方式,暖通通风平面图应体现CO检测装置平面安装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