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地基基础设计的重要依据,报告中提供的设计参数应当完整、准确、适用,以满足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但是,在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践中发现为数不少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在地基基础设计适用性方面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这就要求结构设计人员和结构审查人员要在这方面引起高度重视 ,避免隐患发生。
一、存在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采用桩基础或复合地基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未提供设计参数或设计参数不完整。
第二种情况,设计桩长不满足桩端以下持力层厚度要求或不满足勘探孔深度要求。
第三种情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出具时间较早,送审施工图时,与勘察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已新增、废止或更新,导致已审结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不满足现设计要求。
第四种情况,工程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审结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如建筑层数大幅增加导致勘探孔深不足、建筑外轮廓扩大、建筑物平移以致远超勘察范围等。
以上四种情况,若设计单位在设计或变更过程中未对此提出异议,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适用的情况下完成地基基础设计,而勘察单位不知情,导致出现工程设计问题或工程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以及耽误工期,还会导致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查原则
(一)针对第一种情况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无相关设计参数或设计参数严重不满足设计所需时,应当视为地基基础设计无勘察依据。审查将判定为施工图设计存在安全隐患。
当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无相关设计参数或设计参数严重不满足设计所需时,应提出如下审查意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设计参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应当调整地基基础方案,或者要求勘察单位补充相关设计参数,必要时应当补充勘察。补充的内容应当送审”。
(二) 针对第二种情况
缩短或者加长桩长后,若缺少必要的设计参数,应当要求勘察单位补充相关设计参数,补充的内容应当送审。并应提出如下审查意见:“应当根据勘探孔深缩短设计桩长,或进行补充勘察,补充勘察的内容应当送审”。
(三)针对第三种情况
针对工程建设标准新增、废止或更新,涉及分批建设的工程现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一是潍坊很多地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提高,剪切波速及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也随之变化,结论也会不同。二是抗浮水位评判标准有变化,导致原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中抗浮水位出现变化;三是现场实测地下水位与审查合格的勘查报告提供的抗浮设计水位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种种都会影响基础的安全,都应重新勘察评价。因此建设工程勘察报告整地块勘察完成的,涉及二期三期碰到规范标准变化(抗震设防烈度提高、抗浮水位变化)的情况,应提出如下审查意见:“地基基础设计所依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已经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应当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补充相关内容,必要时应当补充勘察。补充的内容应当送审”。
(四)针对第四种情况
此种情况均由规划调整引起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单位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的内容应当送审。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