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为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及生活饮用水给水水质安全,生活饮用水关于防回流污染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选择可靠的防回流措施至关重要。
1.回流污染等级分类
水质污染的途径很多,因回流而造成污染是最常见的原因。《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以下简称“规范”)把回流危害程度按照与生活饮用水连接场所、管道、设备的不同划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低危险级,回流造成损害虽不至于危害公众健康,但对生活饮用水在感官上造成不利影响;中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健康的潜在损害;高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生命和健康的严重危害。
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两种情况。虹吸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背压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下游的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等系统中。
2.防回流污染的措施
防回流污染可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以下简称“通用规范”)对于各种防回流污染措施做了具体规定。
对卫生器具、用水设备配水口防回流污染的规定详见“通用规范”第3.2.7条。已经从配水口流出的已使用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造成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事故。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大便器(槽)、小便器(槽)的冲洗阀时,必须采用带有空气隔断的专用冲洗阀,严禁采用无空气隔断的普通阀门直接连接。
对非供生活饮用的水池(箱)的生活饮用水补水管的防回流污染的规定详见“通用规范”第3.2.8条。为防止回流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水池、水箱的补水管出口应确保其溢流边缘间距满足所需的空气间隙。当需向雨水蓄水池(箱)补水时,必须采用间接补水方式,要求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对生活饮用水的用水管道和设备设置防回流污染的规定,详见“通用规范”第3.2.9条。要求在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环状室外给水管与不同室外给水干管段连接的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上,从室外给水管直接抽水的水泵吸水管,连接有压或密闭容器的进水管上,小区或单体建筑的给水管连接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及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的贮水池(箱)抽水的消防泵吸水管上,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以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
对生活饮用水管道与有害有毒污染场所和设备连接的防回流污染的规定详见“通用规范”第3.2.10条。当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接至贮存池(罐)、装置和设备时,其连接管上必须设置倒流防止器。对于有毒有害场所,要求双重设防,除设置倒流防止器外还需在防护区外设置隔断水箱,隔断水箱的进水管出水口应确保有符合规定的空气间隙。
对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可能产生虹吸回流的用水设施连接的防回流污染的规定详见“通用规范”第3.2.11条。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负压回流现象,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供水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杜绝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
“通用规范”中还规定,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设计中应优先选用安全、可靠、经济的防回流措施,选择防回流设施时要考虑回流性质和回流污染造成的危害程度,防回流设施的选择可参考“规范”附录A表A.0.2的规定,一般防回流污染等级高的倒流防止设施可以替代防回流污染等级低的倒流防止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