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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部分条文的理解
来源:曹永鑫 2024-03-14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以下简称《鉴定加固通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9月8日联合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设计人员对《鉴定加固通规》的有关条款理解不全面,现就结合自己的理解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解读,供同行参考。

一、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根据不同的分类,采用的标准及设计方法也不同,《鉴定加固通规》相关条文如下:

1、《鉴定加固通规》前言中关于规范实施有如下规定:“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2、《鉴定加固通规》第5.1.4条:“ 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3、《鉴定加固通规》第5.3.2条:“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A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0倍,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5倍;B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90倍。同时,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的相应值。”

二、《鉴定加固通规》以上条文的有关问题探讨如下:

1、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的分类,本质是鉴定执行何种标准的问题,可不必纠结建筑的分类,而更应该关注鉴定依据的规范标准。由于《鉴定加固通规》规定按建筑分类鉴定的同时,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的解释见第2、3条)。因此,表面看《鉴定加固通规》按后续使用年限分类与时间节点无关,实际是和年代密切相关的。这里有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80年代以前的建筑都是没考虑抗震的,80~90年代的建筑依据的是78规范,90~02年代依据的是89规范,02~10依据的是02规范,2010年以后依据的是10规范。且2016年区划图有一个大的调整,很多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了。因此,鉴定时应根据不同年代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而不仅仅看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后续工作年限相同的建筑,其鉴定方法也可能不同。

2、条文中的“抗震设计要求”可理解为地震作用+抗震措施,《鉴定加固通规》的 A类和B类建筑,仅指《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下简称《抗震鉴定标准》)规定的C类建筑,即2001年以后采用01、10抗规设计的建筑,也就是《鉴定加固通规》规定的2001年后建造的A、B类建筑,或者A、B类地震动参数(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有变化的区域的既有建筑。

3、条文中“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是指当时的抗震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而不是建筑本身有没有考虑抗震,和当时的要求有关,不是指当时建筑本身的有没有考虑抗震的状况。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要求,指应按现行抗规规定核查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地震分组、场地类别等地震动参数,再根据原建造时的标准要求进行计算。

4、如果既有建筑设防烈度或设防类别比建造时提高了,抗震鉴定时需按照当时的抗震设计规范标准,并按提高后的设防烈度或设防类别进行鉴定。

5、所有的建筑鉴定的最低要求是《抗震鉴定标准》的A类建筑的抗震要求。即对于1980年前的建造时甚至没有抗震措施的建筑,其抗震鉴定要求也不能低于《抗震鉴定标准》A类建筑的相关要求。

6、根据以上分析,建造年代为2001年以后的A、B类建筑鉴定时需提供以下两个计算书,并取大值:

(1)符合建造时原版本老规范(2001年以后采用01、10抗规,或地震动参数有变化的区域的既有建筑)的结构分析计算书。

(2)符合现行版本规范打折扣后的结构分析计算书。

7、抗震鉴定原则要求及C类建筑抗震鉴定问题:

后续工作年限及鉴定要求有两个主要的原则:一是后续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二是鉴定标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原建造时的标准是建筑抗震鉴定的最低要求。此条规定也是对通规前言“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以及《鉴定加固通规》第5.1.4条“C类建筑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的有效补充,即C类建筑并不能任意大幅降低鉴定标准。对“从严”的把握,一般是指:按C类鉴定时,主要构件承载力不足程度在5%以内,次要构件在10%以内。

8、举例说明抗震设防提高地区鉴定适用标准及参数问题。

以潍坊市奎文区为例,2002年建造的一栋建筑,为标准设防类,设防类别也没提高。此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为28年,按《鉴定加固通规》规定应为A类建筑。此类建筑为01年以后建造的建筑,按《抗震鉴定标准》规定应为C类建筑,且2016年潍坊市奎文区设防烈度也从7度(0.15 g)提高到了8度(0.2g),设防烈度也提高了,因此本建筑抗震鉴定时,设防烈度按8度(0.2g),规范采用建造时规范GB50011-2001,并同时提供两个计算书,一是采用GB50011-2001规范的计算书,另一个就是采用现行GB50011-2010规范打0.8折后的计算书.

以上内容参考了部分专家的讲座等资料,并增加了部分个人理解。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个人理解部分的不当之处还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史铁花.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基本问题解析[Z].南京:2023.

2、王军芳. 既有建筑检测鉴定与加固技术交流会[Z].北京: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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