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工工程咨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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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消防常见问题浅析
来源:姜再柱 2024-03-14

一、防烟部分

1、加压送风系统计算风量不应低于规范第 3.4.2 条表格中的要求,此处系统负担高度,是按建筑高度,还是按楼梯间至屋面层的总高度考虑?

答:指防烟或排烟系统服务对象的高度,即从服务对象的最下层地面至最上层顶板的高度,不含出屋面楼梯间的髙度,也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2、当住宅楼梯间采用剪刀楼梯间时,住宅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的风量是否可以按照一个门计算取值?

答: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第 4.4.6 条规定,对住

宅的三合一前室,公式 3.4.6 中的 Ak 按两个门计算取值。

3、住宅楼梯间子母门是否可按单扇门计算?

答:对住宅建筑中的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按单扇门计算。

4、防烟楼梯间首层扩大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扩大前室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 3m2,且不小于扩大前室建筑地面面积的 2%。除防火门、密闭门、气密门、被动门外,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开口;

b 首层直接对外的住宅“三合一前室”,当满足第 a 款规定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c 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扩大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开向该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门洞风速大于或等于 1.0m/s 与按该扩大前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m3/h 分别计算后取较大值。当扩大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量与其余楼层相差不大时,可与其余楼层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当相差较大时应独立设置:

d 除楼梯间开向扩大前室的门,无任何其他疏散门开向扩大前室时,该扩大前室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e 当扩大前室面积大于 100m2、空间高度跨越两层及两层以上且兼作建筑大堂功能时,宜按大堂排烟的相关要求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

5、一个防烟楼梯设有两个独立前室,独立前室均只有一个门通向走道,是否可以仅在楼梯间设加压送风?如可以,送风量如何计算?

答: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 米的公建、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米的住宅建筑,楼梯间设有两个独立前室,只要各独立前室仅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4.6 条公式 :L1=A k υN 1 计算,其中 A k -按楼梯间一层内开启两个门的总面积计算,υ-门洞断面风速、N 1 -设计疏散门的楼层数量按GB51251-2017 第 3.4.6 条规定取值,保证楼梯间、前室、走道(房间)形成压力梯度。

二、排烟部分

1、其他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如下:

a  同一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以及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设固定窗房间、仅设置内窗房间;

b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

c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的地下一层和地上单层汽车库、修车库以外的汽车库、修车库;

d  进深大于30m的半室外场所 (具有顶板,一边或多边向室外敞开的空间),当建筑内房间通过该场所排烟时,或该场所可燃物较多、经常有人停留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m2时。

注:1第a款中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房间包括含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

注:2第a款中面积不大于 100 m2、有外门但无外窗或仅设固定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2、工厂区或仓库区内的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或设于厂房、仓库内的办公、餐厅等功能区域,其排烟系统设置按民用建筑执行。

3、以下场所或部位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a  疏散走道长度不大于 20m、 每个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 2且每个房间建筑面积均不大于 50m 2 、单元之间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仅为一层的住宅地下室;

b  除有人员值班且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50m 2 的控制室外,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消防及生活给水泵房、热力站、电制冷机房、空压机房等类似无可燃物、无人员长期停留的机电设备用房;

c 冷库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不应设置排烟系统,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系统;

d  甲、乙类厂房、库房;

e  建筑面积小于 1000m 2 的地下一层和地上单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修车库内最远点至汽车坡道口不应大于 30m;

f 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 (防护区) )。

4、室内游泳池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无看台的游泳池大厅,当与其附属用房之间采用防火门、防火隔墙分隔时,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否则应设置排烟设施;

b 水池区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其四周应设置挡烟垂壁;非水池区的排烟系统按非水池区的面积、可燃物情况进行设计。

5、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其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各防火单元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

b 当电动汽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防火单元设置排烟、补风系统;

2) 采用直通室外汽车出入口作为自然补风时仅对当前防火单元有效;

3)同一防火分区两个相邻防火单元可合用排烟风机、补风机,排烟风机排烟量、补风机补风量应分别不小于所负担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补风量的 1.2倍;

4)合用系统的两个防火单元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干管、补风干管,排烟干管穿越防火单元处应设置电信号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补风干管穿越防火单元处应设置电信号自动关闭的防烟防火阀;

5)补风口应位于储烟仓以下,距排烟口距离不小于 5m;

6) 火灾时,应有可靠的控制方式,仅对着火的防火单元进行排烟、补风。

c  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汽车库其他非电动汽车库共用。

6、 因功能需要,总长度大于 20m的疏散走道被非防火门分隔时,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其排烟系统设计可不考虑分隔门影响:

a  采用自然排烟、开窗总面积满足《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第 5.6.5条规定、被非防火门分隔的各段疏散走道均设有自然排烟窗(口)时;

b  采用机械排烟、总排烟量满足《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第 5.6.5条规定、被非防火门分隔的各段疏散走道均设有排烟口时;

c  疏散走道设置开孔均匀且开孔率不小于 25%的通透式吊顶、分隔门上方吊顶空间净断面积满足烟气流速不大于 10m/s 时;

d  当分隔门上方设置可开启的亮窗、并在距地 1.3m~1.5m 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储烟仓内的开启扇面积满足烟气流速不大于 10m/s 时;

e  分隔门的开启门扇高度紧贴吊顶底或梁底时。

7、 住宅建筑中地下车库借用住宅的楼梯疏散,该疏散通道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将储藏室走道分隔为多段,当每段储藏室走道长度不大于 20m且该段走道面积及与其相连的储藏室面积之和不大于 200㎡时,该段走道及其储藏室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8、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米或一个房间面积大于 50 平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1)、对地下或半地下建筑,“总建筑面积”是否可以按防火分区内无窗房间加走道的面积考虑?

(2)、贴邻下沉庭院的地下房间,面积在 50~100 平米的设有可开启外窗的房间,可否按有窗房间不考虑排烟设施?

(3)、单个房间面积不超 50 平米但总房间面积大于 200 平米时,走道设置的排烟口,计算排烟量按 13000 还是 15000?

答:(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中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的总建筑面积,应包括该防火分区内无窗房间加走道的面积。

(2)贴临下沉式庭院面积在 50~100 ㎡且设有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3 条规定可不设排烟设施。

(3):当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面积不大于 50 ㎡、但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排烟设施可设置于走道,且各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³/h,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3 条规定;

9、关于厂房、仓库自然排烟的问题:根据 GB51251-2017 第 4.3.4 条要求,厂房的自然排烟窗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口需沿建筑对边均匀布置。

问题:(1)、厂房的自然排烟窗是否必须按长边对边设置,短边对边设置是否可行?

(2)、当厂房自然排烟窗沿建筑物对边均匀布置,满足对流条件时,是否要求划分防烟分区后,各防烟分区也必须满足对边有可开启窗?

答:(1)厂房的自然排烟窗可按厂房外墙的短边对边均匀设置,但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2.4 条规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2)具备对流条件的厂房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2.4 条条文说明:1、室内场所采用自然对流排烟的方式;2、两个排烟窗应设在防烟分区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窗的底边应在室内 2/3 高度以上且应在储烟仓内。所以,对流条件是针对于防烟分区而言,具备对流条件的防烟分区必须满足对边有可开启窗。

建议:对于采用自然排烟的工业建筑,当建筑内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建筑内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

10、厂房顶层自然排烟窗口能否通过设置在侧墙和屋面的外窗面积之和来满足?其中屋面外窗是否还需按 GB51251-2017 第 4.3.4-2 条执行?

答:厂房顶层自然排烟窗(口)可以通过设置在侧墙和屋面的外窗面积之和来满足;当仅屋面设置自然排烟窗(口)时,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4-2 条执行。

11、非机动车库防烟分区划分是否须按 GB51251-2017 第 4.2.4 条执行?

答: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3m 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

度不应大于 36m。

12、排烟风机要设在专用机房内,问:吊顶内的排烟风机采用防火分隔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排烟风机房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2.7 条规定。

13、防排烟系统风量较大时,机房内由两个风机共同承担系统风量,是否可以在总管上设置一个排烟防火阀,还是必须每个风机入口均设置一个排烟防火阀?

答:可以只在总管上设置一个排烟防火阀,但应明确每台排烟风机入口或出口处设置防止回流措施,或设置同时启动控制措施。

14、地上两层挑空(例如门厅)与走道相连,门厅净高大于 6m,挑空区域面积不大于 100 ㎡,但与走道相连后总面积大于 100m2。该挑空区域是否可以通过设置挡烟垂壁划分为小于 100m2 防烟分区,而不考虑排烟设施?

答:当门厅挑高区加走道的面积大于 1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5、烟规第 4.6.3 表格中是房间定性还是建筑定性?给排水专业设置了消防炮的场所,排烟系统设计时,是否可按有喷淋考虑?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 条表 4.6.3 应按房间功能定性,并应与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7 条表 4.6.7 的场所一致:“学校”应为“教室”、“其他公共建筑”应为“其他公共场所”。

给排水专业设置了水炮的场所,排烟系统设计时,在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2 条中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场所的计算排烟量、第 4.6.7 条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等的取值应按“无喷淋”情况考虑。

16、走道、净高不大于 3m 室内空间区域“自然排烟”时, 烟层设计清晰高度

是否不低于挡烟垂壁底标高,且有效自然排烟窗计算底标高也不低于挡烟垂壁底标

高?

答:走道、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室内区域“自然排烟”时,最小清晰高度、清

晰高度、储烟仓厚度及其底标高等,均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6.9 条、第 4.6.2 条的规定,清晰高度应与挡烟垂壁底距地面的

高度一致。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3 条的规定,走道、

净高不大于 3m 的室内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 1/2 以上,与走道、

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室内区域的清晰高度、挡烟垂壁底标高等无关。

17、除与走道连通的卫生间、设备间、面积较小的储藏室等无外窗房间外,其

余房间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走道自然排烟窗的设置能否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GB51251-2017-4.6.3-4 条的要求执行?

答:当与走道相通的房间(除卫生间、配电间、管井及无可燃物或人员经常停留的房间外)均设有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1~2 条规定的排烟系统、或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走道的排烟系统设计可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4.6.3-4 条规定。

18、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排烟口能否按照风速小于等于 10m/s 设计?

答: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19、防、排烟阀门不需要 3C 强制认证,一些多功能组合防、排烟阀门设计上可否采用?

答:宜选用认证产品,排烟防火阀、排烟阀等构造、功能等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2.1.14 条、2.1.15 条规定要求。

20、住宅地下室送给首层用户的活动室,面积超过 50m2,通过采光通风井自然排烟,能否在连接活动室的采光井侧壁设自然排烟窗,采光井顶部再设置可开启天窗,通过两道窗排烟?

答:不可以,排烟区域的排烟窗(口)应直接对外。

三、补风

1、地下汽车库中,电动车库一个防火单元补风是否可以从同一防火分区相邻的有自然补风口的单元间接补风?

答:可以。

建议:为满足从相邻防火单元补风的条件,停放电动汽车及配置充电装置的地下汽车库,排烟系统仅可担负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系统排烟量根据一个防火单元的净高,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8.2.5 条表 8.2.5 确定。

2、地下非机动车库的自然补风口在一层出地面处与本建筑、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多少控制?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是否可以利用敞开的非动车坡道补风?

答:地下非机动车库于一层出地面处的自然补风口与本建筑、相邻建筑的间距等由建筑专业确定。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等可利用敞开的非机动车坡道补风。

3、火灾时补风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分区时,是否要安装防火阀?若安装,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 70℃还是 280℃?

答:穿越防火分区的补风系统风管应安装 70°C 防火阀。

4、商业营业厅,分为多个防烟分区,设一台排烟风机,补风机的风量是按不小于最大防烟分区的风量的 50%还是排烟风机风量的 50%?

答:商业营业厅的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当排烟系统排烟阀控制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5.2.4 条“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时,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的 50%。

5、机械排烟场所采用外窗或门补风时是否要保证自然补风位置在储烟仓下方,是否需要在补风外窗处设置挡烟垂壁保证补风口位置在储烟仓下方?

答:机械排烟场所采用外窗或门自然补风,且外窗或门等自然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于同一防烟分区时,外窗或外门等自然补风口应储烟仓以下,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4 条规定。

6、地下大于 50m2 的无窗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消防补风如何设置?机械补风是否可以补风口集中设置于公区,当房间门为普通门时,补风通过门缝渗透;房间门为防火门时,在清晰高度以下设置防火风口间接补风?

答:地下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设置机械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若房间门为普通门时,补风口可设于与房间相通的走道内,可通过门缝渗透补风;若为防火门,应在每个房间内储烟仓下沿以下设置补风口直接补风。

7、地上礼堂采用机械排烟,补风是否可以通过周边门厅走廊的外门窗自然补

风?地下室各房间门为防火门,补风至走道可行否?

答:设置机械排烟且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地上礼堂,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地下室房间,应设置补风设施,应在每个房间内储烟仓下沿以下设置补风口直接补风。

202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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