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4.1.1 条规定, 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条文解释内容如下:本条明确了设计地震动参数的调整要求和控制底线。通常地,一般建设工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直接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即可。但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特征周期等参数是基于开阔、平坦的一般场地给出的,没有进一步考虑离断层很近区域的局部放大效应(即近场效应),也没有考虑高耸孤立的山丘等局部突出地形的不利影响。为了确保工程地震安全,需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对区划图参数进行调整,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10.3条第1款规定,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第12.2.2条第2款规定,当处于发震断层10km以内时,输入地震波应考虑近场影响系数,5km以内宜取1.5,5km以外可取不小于1.2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是进行性能设计或减隔震设计的情况下,才要求考虑地震破裂带附近的地面运动强度的放大效应。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则是做为强制性条文要求考虑近场效应。
当建设工程遇到近场效应需要进行地震作用调整时,建议按以下方案处理:
一)6、7度设防地区,可不考虑近场效应的相关调整。
二)8度设防及以上地区,调整大震,进行防倒塌设计。
1)罕遇地震动的加速度幅值,按GB50011相关要求调整,×1.5或1.25。
2)大震时程分析选波,应注意脉冲效应、竖向效应。
3)对竖向地震敏感的结构(大跨、超高层、隔震等),竖向分量也应调整,且应进行竖向为主的分析与验算。
4)大震防倒塌验算:包括变形验算、损伤与屈服机制控制等内容。
5)如大震分析不满足,可适当调整小震设计(构件选型或参数)或加强薄弱、关键部位的构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