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已于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其中,该规范中关于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与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所不同,现比较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第7.1.8条规定: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第7.1.9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3.4.1条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第3.4.3条规定: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第3.4.5条规定: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新规范对建筑设置消防车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任何一座建筑周围均应提供保障消防车接近并能够展开消防救援的场地条件。供消防车通行或扑救的道路或场地,可以利用城镇市政道路以及公共用地等。一般规模较小的建筑可以利用市政道路通行消防车并兼作消防救援场地,对于按照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一般不应利用城市公共道路,确需利用时,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利用。大型车辆基地内需要设置连接各建筑物消防车道且与外部道路连通的道路,以保证消防车快速到达火场。用于通行消防车的道路的净宽度、净高度、转弯半径和路面的承载能力要根据需要通行的消防车的基本参数确定,对于需要利用消防车道作为救援场地时,道路与建筑外墙的距离、扑救范围内的空间还应满足方便消防车安全救援作业的要求。建筑周围或建设基地内的消防车道或火灾时需要用于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应与市政道路或公路直接连通,且连通接口一般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连通接口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防止到场或离场消防车发生拥挤。设置两条消防车道的建筑,有条件的应尽量将这两条消防车道连成环形车道,当难以成环状车道时,这两条消防车道应分别与建筑基地外的公共道路连通。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主要为树高且冠大或密植的树木、架空的电力线和通信线路、架空管道、凸出建筑主体外墙大于4M的裙房或架空道路、占据消防扑救面所在边长较大的雨棚等。当消防车道不兼作消防扑救场地时,对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这些物体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