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3.7.4 条第 3 款:当有抗浮需要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措施建议。抗浮评价是勘察报告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应引起勘察人员和审查人员的注意。
1、 抗浮评价包括哪些内容?
推荐抗浮设防水位标高、抗浮治理方案,提供抗浮设计所需岩土参数,有条件的可进行抗浮稳定性估算。
2、《详勘报告》要不要推荐抗浮设防水位标高?
综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3.7.4 条第 3 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7.3.2 条第 1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4.5.5 条第 3 款、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JGJ/T72—2017)8.6.1 条第 1 款、《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3.0.4条第 1(6)款、《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3.0.6 条的规定及条文说明等,《详勘报告》要不要推荐抗浮设防水位标高,根据抗浮需要和《委托书》要求进行。
3、 推荐抗浮设防水位标高应注意哪些事项?
1)推荐抗浮设防水位标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基底以下岩土的导水性、排水性、渗透性、坡度、受周围地形、地貌的影响;后期规划的影响,是否改变了地下水径流、排泄条件;北半球降雨线逐渐北移的影响;施工因素的影响。
推荐抗浮设防水位标高时,要提出边界条件、限定使用条件、排除条件等,强调是现状地形地貌、边界条件、环境条件下的抗浮设防水位标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宜建议进行抗浮设防水位专项研究。
2)场地及其周边或场地竖向设计的分区标高差异较大时,宜按划分抗浮设防分区采用不同的抗浮设防水位。
抗浮设防分区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①跨越多个地貌单元、地下水存在水力坡降的场地可根据地质条件分区;②场地内有不同竖向设计标高区时,可按竖向设计标高分区; ③同一竖向设计标高区域,原始地形、地层分布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变化较大的场地,可按工程结构单元分区。
4、 抗浮桩、抗浮锚杆勘探点深度如何确定?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4.2.2-3条:勘察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察深度应大于拟选锚固构件设计长度的1.2倍;2)多层含水层应深至预计锚固构件底端以下含水层不少于3米,承压水层进入深度不应小于2米;3)当需要利用勘探孔进行抽水试验时,勘探深度应深至含水层不少于5米。
抗浮桩、抗浮锚杆勘探点深度应符合该规范条文的规定。
5、 关于《抗浮评价专家论证报告》
《抗浮评价专家论证报告》推荐的抗浮设防水位标高,需不需要反馈到详勘报告编制单位,根据《委托书》和《勘察合同》的要求进行。详勘报告编制单位若认可该抗浮设防水位标高,则对原详勘报告抗浮设防水位标高进行修改,并将《抗浮评价专家论证报告》作为详勘报告的附件之一;若不认可,则反馈到《抗浮评价专家论证报告》提供单位,并注明不认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