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区别:
1、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建筑类别,属于建筑分类定性,通常以某座(或某栋)建筑为单位,具备表1功能的一定规模建筑,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对应的文字表述为“人员密集场所”。
2、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建筑内部的功能场所类别,主要针对建筑内部的某些房间或区域,当建筑内部的某些房间(或区域)具备表1功能时,该房间(或区域)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对应的文字表述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人员密集的场所”主要针对建筑内部的特定功能区域,即使是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其内部仍可能存在“人员密集的场所”。比如:办公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但其附属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等。
二、定性原则:
1、定性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不代表所有房间(或区域)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
即使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同样可能存在非人员密集的房间或区域,比如酒店、医疗建筑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但其附属的办公室、车库等,通常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2、定性为“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某些房间(或区域)仍可能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通常情况下,建筑附属功能并不改变主体定性,因此,某座建筑的局部区域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并不一定代表本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比如,办公建筑中可附属自用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这类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但整体建筑仍属于办公建筑,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三、示例讲解: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所述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场所”,参以上原则处置。对于本规范提出的“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不但包括了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也包括了人员密集场所与非人员密集场所合建的建筑,比如旅馆、商店与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合建的建筑等。
2、《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所述的人员密集场所,通常是指“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3、自动喷水、气体灭火、防排烟、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疏散指标等消防设施技术标准中涉及的“人员密集场所”,通常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
示例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本款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如办公建筑等)中的人员密集的场所(比如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也应遵行此规定要求。
示例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2.7: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本款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场所”,要求同上。
3、其他规范标准中涉及的人员密集场所或人员密集的场所,需综合条文情况确定
表一:
注1:密室逃脱类场所按不低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标准处置,且应符合相关规范及管理规定;
注2:具备以上功能的一定规模建筑,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
注3:具备以上功能的建筑内部场所,均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