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建筑部分:
1、公共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工程名称不符。
2、楼梯间的设置不当,未按层数和使用功能要求设置封闭或防烟楼梯间。
3、楼梯间在首层未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扩大封闭楼梯间的概念模糊。
4、有的公共建筑未做无障碍设计或无障碍设计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无障碍设施标注不全。
5、总平面图无竖向设计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消防车道未画出考虑不周。商业用房部分的防火疏散距离满足不了规范要求。
6、在多功能的建筑中设计达不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
7、高层住宅单元式和塔式概念不清,防火设计考虑不周。
8、建筑幕墙窗槛墙部分防火封堵标注不详;防护分区和防烟分区说明不详细,未出平面示意图。
9、工业建筑防火和疏散考虑不周;厂房防爆措施考虑不周。
10、地下车库防排烟及补风系统表示不清,消防措施不周。
(二)居住建筑部分:
1、高层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不满足规范要求,如窗间墙宽度、窗槛墙的高度达不到要求。
2、高层建筑的层数达到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电梯的层数而未设置消防电梯和前室,有使用功能的阁楼层未计算层数。
3、总平面图有的以区域图和规划图代替本工程的总平面图。小区道路、消防车道、地下车库位置示意表达不规范。
4、消防车道未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布置,未考虑消防操作面。
5、楼梯间地下与地上部分共用而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未采取隔声和减震措施。
7、斜坡屋面挂瓦未全部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8、屋面未设计太阳能集热系统,未注明施工做法。
9、南立面部分空调机的位置设置不当,不方便室外主机的安装。
10、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和排烟通风系统考虑不周,楼梯间无独立的通风设施。
11、飘窗窗台高度不足900护栏的设置应按窗台(可踏面)贴窗设置,其高度未按可踏面以上算起。
12、部分高层建筑无消防联动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说明。无消防水箱和室外管网的供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