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山东省绿色建筑工作的发展,提高山东省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结合山东地区的气候特点、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状况,对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4-082-2012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是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为主要修订内容:
各章节修改情况统计 | 章节 | 修改项数 |
2术语 | 新增4条 |
4节地与室外环境 | 修改4条 |
5节能与能源利用 | 修改5条,新增3条 |
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 新增3条 |
7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 修改5条,新增2条 |
8室内环境 | 修改5条,新增2条 |
9施工管理 | 修改1条,新增4条 |
10运营管理 | 新增1条 |
11提升与创新 | 新增6条 |
四、节地与室外环境
4.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建筑类别 | 第一类 | 第二类 | 得分 |
办公科研、商业金融、综合体类 | 文化娱乐、卫生医疗、教育、体育、交通、民政类 |
公共建筑容积率R | 0.8≤R<1.5 | 0.5≤R<0.8 | 5 |
1.5≤R<2.0 | 0.8≤R<1.2 | 9 |
2.0≤R<3.5 | 1.2≤R<1.5 | 13 |
R≥3.5 | R≥1.5 | 17 |
说明:将该项总评分值降为17分,并对公共建筑容积率进行分类评分,使评分更为合理。
4.2.2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
新区建设绿地率Rg | 旧区改建绿地率Rg | 得分 |
30%≤Rg<35% | 25%≤Rg<30% | 1 |
35%≤Rg<40% | 30%≤Rg<35% | 2 |
Rg≥40% | Rg≥35% | 3 |
说明:划分为三个档次,按不同的指标要求分别得1/2/3分,使评分更为合理。国标2分。
4.2.7缓解城市热岛效应,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照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序号 | 评价内容 | 得分 |
1 | 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广场、游憩场和停车场)有遮荫措施的面积比达到10%。 | 1 |
2 | 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屋面采用反射比不低于0.4的材料。 | 1 |
3 | 夏季空调室外机直接排热较常规情况降低50%以上,或冷却塔直接排热较常规情况降低50%以上。 | 1 |
4 | 不少于30%的可绿化屋面实施绿化,或不少于75%的非绿化屋面为浅色饰面,坡屋顶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小于0.7,平屋顶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小于0.5。 | 1 |
5 | 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 1 |
6 | 乔木比例不低于50%,平均绿地斑块不低于200 m2。 | 1 |
说明:本条主要对为改善建筑用地内部以及周边地域的热环境、获得舒适微气候环境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价。给出一些可操作的措施。
4.2.15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
说明:对原国标中要求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0%提高到60%,得3分。下表为潍坊市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设计降雨量数据,方便设计人员使用。
城市 | 不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mm) |
60% | 65% | 70% | 75% | 80% | 85% | 90% |
潍坊 | 13.6 | 15.8 | 18.5 | 21.7 | 25.8 | 31.2 | 38.9 |
五、节能与能源利用
5.1.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说明: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相比,主要增加了山东省现行标准。山东省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
5.1.5 100米及以下住宅和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的公共建筑应全部按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施工。
说明:根据《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县城及以上规划区100米以下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按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所以本条列为控制项。
5.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山东省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及山东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提高幅度达到3%,得2分;在此基础上,提高幅度每增加1%,得1分,满分8分;
2、按照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和要求计算供暖空调全年累计负荷,设计建筑全年累计供暖空调负荷比参照建筑减低幅度达到3%,得2分;在此基础上,降低幅度每增加1%,得1分,满分8分。
5.2.5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得热,评价总分值为6分。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中,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达到25%,得3分;达到50%,得6分。
说明:国标在室内坏境里面,省标调整到节能部分里面。该措施与节能密切相关。
5.2.11合理设置暖通空调能耗监测与管理系统,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对暖通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可以进行远程启停、监测、报警、记录,得1分;
2、能够对系统的总冷热量瞬间值和累计值进行在线监测,得1分;
3、冷热源机组在三台及以上时,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得1分;
4、全空气空调系统变新风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得1分。
5、调速水泵、调速风机及相对应的水阀、风阀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得1分;
6、冷却塔风机开启台数或转速可根据冷却塔出水温度自动控制,得1分。
说明:借鉴北京的标准,新增条文。
5.2.17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评价分值为2分。
说明:增加了山东情况的说明。根据鲁价格发(2014)93号文,自2014年7月1日起,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在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设计人员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合理设计蓄冷蓄热系统。
六、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2.6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采取节水措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住宅建筑设置干、立管循环,且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大于15s;医院、旅馆等公共建筑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大于10s,得3分;
2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大于0.02MPa,得2分。
说明:新增条文,对住宅和旅馆、医院等大型公建中,除公共浴室以外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采取节水措施进行评价。
6.2.7按照高质高用、低质低用的用水原则,制定合理的分质供水方案,多目标梯级使用水资源,评价分值为2分。
说明:新增条文,按照高质高用、低质低用的用水原则,分质供水可降低水处理成本,使直饮水、自来水、杂用水等供水根据各自用途分别提供,得到高效利用,不至造成统一水质要求而产生的浪费。采用分质供水时,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采用合理的分质供水系统,尾水进行阶梯处理回用,尤其是建有直饮水站或管道直饮水系统的住宅小区、社区、学校等,应对尾水进行处理、回用。
6.2.15设有空调冷凝水收集系统和装置,对其加以有效利用,评价分值2分。
说明:新增条文,公建和住宅中冷凝水水质好,回用成本低,但基本上都不加利用,直接排放,本条款就其收集和利用提出了要求。目前,大都将冷凝水不加利用直接排走,而冷凝水水质好,水温低,可回用于空调冷却水系统的补水,被处理空气的预冷等,不仅能有效的降低空调的能耗,而且节省水资源,对于住宅小区,冷凝水收集后,还可用于小区绿化灌溉等。